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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巨头开刀了!美国国会两党议员公布五项重大反垄断改革方案 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恐遭重塑

文 / 夏洛特来源:FX168大陆站

FX168财经报社(北美)讯 根据一个由两党议员组成的小组周五(6月11日)提出的一系列新的反垄断改革方案,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Facebook和谷歌(Google)可能会被迫彻底改革它们的商业行为。

一揽子五项法案将使占主导地位的平台更难完成并购,并禁止它们拥有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业务。

这项拟议中的立法需要得到民主党控制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通过,而且可能还需要得到共和党的大力支持。虽然共和党人担心科技公司的权力,但很多人对改变反垄断法持怀疑态度。

这些法案需要得到司法委员会的支持,然后才能提交众议院全体表决。它们还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然后才能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此前,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对这四家公司进行了漫长的调查,调查于去年完成。

该委员会当时发现,亚马逊、苹果(Apple)、Facebook和谷歌拥有垄断权力,应该修订反垄断法,以更好地应对数字市场竞争的独特挑战。

尽管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在一些解决方案上存在分歧,但他们基本上都同意所谓的竞争损害,以及改革是重振市场的必要之处。

周五提出的新法案中,有两项对亚马逊和苹果来说可能特别困难,因为这两家公司运营的市场都包含自己的产品或应用程序,与依赖它们服务的其他卖家或开发商竞争——根据新法案,这是一种风险设置。这些法案包括《平台反垄断法案》(似乎改名为《美国选择与创新在线法案》),其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反垄断小组委员会发起,以及由华盛顿州民主党副主席普拉米拉·贾亚帕尔(Pramila Jayapal)发起的《终结平台垄断法案》。

《华尔街日报》看过的一份名为《终结平台垄断法案》(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的结构性拆分提案草案称:“当覆盖平台对该业务线的所有权或控制导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时,覆盖平台运营商拥有或控制该业务线(覆盖平台除外)是非法的。”在该法案的最终草案中,这种措辞可能会有所改变。

法案的大部分内容只局限于大型科技公司。这些法案针对的公司定义是,它们的市值必须达到或超过6000亿美元,每月必须有50万活跃用户且必须是关键的交易伙伴。

据一位知情人士称,目前只有四家公司——亚马逊、苹果、Facebook 和谷歌——符合法案中规定的参数,而且这些公司也是国会在调查大型科技公司时调查的公司。 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例如,沃尔玛公司经营着一个在线市场并拥有自有品牌产品,但市场估值仅为3920亿美元,因此不会受到这些法案的约束。

这些草案已经遭到了由科技公司资助的团体的抵制。

国际法律与经济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总裁兼创始人杰弗里·曼恩(Geoffrey Manne)在一份声明中说,“采用欧洲的监管模式将使美国科技公司更难在国内和全球范围内创新和竞争。”该集团过去曾接受谷歌的资助。

在亚马逊、Facebook和谷歌等公司的支持下,中左倡导团体进步商会(Chamber of Progress)的首席执行官亚当·科瓦希维奇(Adam Kovacevich)本周早些时候在Medium上发表了一篇文章,称如果这两项法案通过,消费者将失去十多个受欢迎的功能。

科瓦希维奇认为,在这些提议下,亚马逊将不能为一些产品提供Prime免费送货服务,谷歌也不能为用户提供他们所在地区最受欢迎的商业结果,因为在他们的平台上有禁止歧视的规定。他还写道,苹果公司不允许在其设备上预装自己的“寻找我的”应用程序来帮助用户定位丢失的物品,Facebook也不允许在Instagram上轻松地交叉发布信息,这也是出于利益冲突和非歧视条款的考虑。

尽管受到了技术方面的抵制,但两党对这些法案的支持对该行业来说是一个强大的信号。该行业激发了民主党和共和党之间罕见的合作,他们都认为科技公司已经掌握了太多的权力,并担心创新停滞。

以下为这一系列法案草案的简要介绍:

《终止平台垄断法案》: 这项法案要求那些月活用户超过5000万及市值超6000亿美元的平台,不得拥有可以利用平台与平台上其他服务商产生竞争的自营业务。法案草案要求,当平台所拥有的该业务线所有权或控制导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时,平台运营商禁止拥有或控制该业务线。

虽然法案没有点明是哪些平台,但是美国媒体指出,亚马逊、苹果、Facebook和谷歌符合该法案设定的门槛,其自营业务可能被迫与非自营业务剥离或拆分。

《美国选择与创新在线法案》:要求那些占主导地位的平台应一视同仁,禁止平台给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领先于其他竞品的优势;也禁止其他类型的歧视性行为,例如切断竞争对手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并禁止那些占主导地位的平台上利用收集的数据为自营业务提供支持等。

《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规定大型在线平台不得收购竞争对手或潜在对手,并把并购案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占主导地位的平台上,由其自证收购实际上是合法的,而不再由政府举证某项并购将削弱竞争。这一举措可能会大大减缓主要科技公司的收购步伐。

《通过启用服务切换(ACCESS)法案》:增强兼容性和竞争,要求主流平台建立可以让数据便携和互操作性的标准,使消费者更容易将自己的数据转移到其他平台上。

《并购申请费现代化法案》:这是周二参议院通过法案的配套法案,提高大型并购案所涉企业向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反垄断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Antitrust Division)申请审核的费用,目的是为这些机构筹集资金。据估计,仅第一年就可带来1.35亿美元的收入。

校对:尔东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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